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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app2023-01-31 16:05

上海浦东:2022年新增上市企业占全市43% 科创板占半壁江山******

  中新网上海1月17日电 (谢梦圆)17日,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了解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浦东上市公司228家,占全市的1/3,首发募集资金总额4780亿元(人民币,下同),占全市的近1/2。2022年,浦东新增上市企业21家,占全市的43%;募集资金267亿元,占全市的47%。新增21家上市企业中科创板占半壁江山,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12家,募集资金230亿元。

  2022年,浦东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百花齐放。浦东已成为“硬科技”企业上市首选地,推动了产业集群化发展。在12家新增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中,生物医药企业8家、集成电路企业4家,包括以和元生物、微电生理、益方生物、盟科药业等为代表的一批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和以翱捷科技、思特威、伟测科技等为代表的一批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其中,微电生理首开先河,成为医疗器械第五套标准首家科创板上市企业;盟科药业为超级抗生素第一股;和元生物为基因治疗CDMO第一股等。此外,浦东首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华岭股份,从受理到过会仅用时38天,创下A股最快过会速度。

  为更好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浦东持续推进上市服务改革创新。2022年以来,浦东金融工作局针对拟上市企业开具上市合规证明的实际需求,率先在全国试点了利用信用报告代替上市合规证明,目前已针对市场监管、对外投资、税务、安全生产等11个领域,为300余家企业开具相关信用报告,并实现全程线上办理、即来即办。

  下一步,浦东将进一步深化完善上市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上市融资服务体系,为浦东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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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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